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
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一般是有申请破产受理的法院从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