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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不仅有债权人,还有列席会议的人,列席...
法律解答: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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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可由债务人或工会代表出席。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金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员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包括: 1.债权人; 2.职工和工会代表; 3.管理人;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审计、评估机构; 6.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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