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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
不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农村村民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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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村村民;(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5)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6)其他不宜批准的。
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村民是否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作为权利主体,你可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主要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集体空闲地,经乡镇审核,县级政府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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