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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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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买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是用于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据,新就业地(或户籍地)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的办理方式如下: 1、需要在转出地停保并打印参保凭证; 2、由参保人申请转入; 3、资料齐全并符合转入条件,社保经办机构上传联系函至省内转移平台同时寄出联系函至转出地; 4、转出地办理转出业务并转出基金; 5、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6、确认完成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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