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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 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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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闭、撤销、破产、法院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企业和防范执法风险并举,管理办法细化了标准,对企业面临5种困难情形的条件、标准和减免额度进行了细化界定,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企业受益面。同时,规范申请材料,增强便利性,实行按年申请核准,对发生一般情形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分别设定申请时限。精简减免申请材料,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税、抵税或核销欠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根据税法规定,建设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家税地字号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确定。(2)企业经营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可以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进行比较,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经省、自治区、自治区批准后,不征收其他土地使用税。(1)本省、自治区、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收临时征收。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免费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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