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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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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到未建交的国家投资、办企业的,需由外经贸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审批。 4、到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的,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外经贸部会港澳办审批。
可参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外汇管理局发布)是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制定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规定,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8日起废止。
第一条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须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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