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程序进行如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举行。 4.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7.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