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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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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委托他人听证是可以的,还可以让亲人,或者找律师参加听证会,可提供相关证据,可进行申辩,这一程序为处罚判决提供更公正准确的依据。当然如果当事人请律师为自己找证据和辩护,那么这笔费用是要自己解决的。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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