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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
变更工资和岗位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如果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否则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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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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