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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异地跨省转移,需要原参保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纳凭证,交到现在的参保社保局即可办理转移,劳动者是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为其办理的,但是需要写授权...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武汉市参加社会保险(可由用人单位参保或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且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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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社保跨统筹区转入南京社保的人员,在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后,可将外地的社保转移至南京。办理转移手续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至区社保经办机构:(1)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3)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提供户口簿(南京市户籍)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的,填写《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社保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在武汉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下同)就业参保的,所在地的相关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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