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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下同)就业参保的,所在地的相关...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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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移社保的手续如下: 1、参保人在原参保社保机构申请迁出社保关系,并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然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现工作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合并; 3、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1、南京市本级已办理过社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办理员工录用备案,填写《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首次在南京市本级社保参保人员需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员工《就业创业证》原件(非南京市户籍人员首次在南京市本级参保社保,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及两寸免冠彩照一张由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另提交《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规定的其它材料至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2、如需将外市社保关系转入南京市本级社保,需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先在南京办理参保手续,待正常缴费一至两个月后,可申请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的手续;3、社会保险转入流程: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需转移医疗保险,还需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现单位参保所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申请手续;如需请人代办,需提供您的相关转移凭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复印件一张、委托人的委托书一份等材料前来办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需额外提供南京市本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5、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社保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方法如下: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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