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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城市动迁安置条例规定的主要安置人口范围是什么?

2022-03-15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动迁安置 第十三条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户口、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 第十四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产面积超过当地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当地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当地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 危房棚户区改造量大的城市,有的危房棚户区改造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安置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城市环境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免费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的安置面积。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动迁长期居住无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确无其它住处的住户的安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 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基数和需要减免交费的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 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搬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一次搬迁费;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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