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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效力和作用在于能够有效阻止不动产原权利人私自转移、出卖该不动产,其效果近似于诉讼保全,不同之处是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登记机...
异议登记的效力和作用在于能够有效阻止不动产原权利人私自转移、出卖该不动产,其效果近似于诉讼保全,不同之处是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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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效力和作用在于能够有效阻止不动产原权利人私自转移、出卖该不动产,其效果近似于诉讼保全,不同之处是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查封,而异议登记是异议申请人(一般是未登记方)向登记机构依法提出。两者都能达到让登记方不能私自再对该不动产进行出卖、抵押和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因不动产发生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未登记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变更登记的,登记方往往不会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未登记方只能提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只能维持15日,除非已经提起诉讼或者在提起异议登记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会失效。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一部分写到,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房屋登记和行政许可的登记有什么区别呢?房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但究竟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上也有争议。《行政许可法》早期的征求意见稿曾将之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为立法机关所否定,房屋登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它的功能是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公示与管理,房屋登记不能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而是房屋产权归属决定房屋的登记,当事人在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房屋产权确定后,才能继续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行终字第00131号行政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即是在等待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002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审理结果。不仅是房屋登记案件,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都要先经过民事途径确权后,才能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行政案件中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并非必须与不动产的权属、使用等物权纠纷有关。以上对房屋登记讨论较多,因法律对房屋登记的规定较详细,同理,对其他不动产,如土地、草原、林地、海域等登记行为不服的,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对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在我们国家,不动产的保护一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这些年来我国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如果大家对这方面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确认物权之诉,通常都要求异议一方提供相当的证据,否则,法院或者登记机构不会受理其更正登记的请求或者确认物权的诉讼请求。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对其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权利,从而可能导致最终虽然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但房屋已经被处分,其无法要求返还房屋。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个制度,它能够给尚没有证据的真正权利人一段时间用来搜集证据,同时它应当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其房屋的处分权,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权利。这一制度就是他。 因此,异议登记的本质在于:他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他的功能,一方面在于其给真正的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给予了真正权利人搜集证据的缓冲时间,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存在错误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另一方面,他有阻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推定力的作用。这就是说,在发生他的情况下,表明有人对登记权利的归属或者内容产生了争议,如果第三人罔顾他的警示仍然进行交易,因登记的善意推定效力已不存在,其将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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