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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受偿。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
不可以。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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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的规定,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可以包括会计师、债权人代表等人担任,债权人委员会可对清算组进行监督。清算小组可以是由法院委派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是公司内部组织的成员,在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的时候对于成员的具体要求,其实并没有特别严格,如果是属于债权申报联系人的,也能够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公司清算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分的活动。我国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91条以及2005年新《公司法》第184条都规定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那么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对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债权人”可作扩大解释,确定股东等其他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且此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清算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但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律并无直接规定,但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要求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所以你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得重新申报,但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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