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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剪辑庭审录音录像不违法。法院审理判决案件,是可以再庭审公开网上播放的。无论是否剪辑过,在庭审公开网上播放,都是合法的。法院案件的当事人,...
录音属于视听材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在法庭上相互质证。因为录音需要播放才能知道内容,所以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双方需要在法庭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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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的证据,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法院也可以采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需要法院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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