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省境内XX干线的航道、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等属于国家事权的水路交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XX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船主三方协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70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715人已浏览
8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