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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运、港口、产业、城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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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XX干线的航道、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等属于国家事权的水路交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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