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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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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期至1年,原来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即当事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在实践中,一般由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件多,而由企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案件相对较少,而劳动者又往往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60天的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考虑对劳动争议仲裁权利的合理保护期限,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调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即延长到了1年。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律赋予劳资双方同样的权利面前,劳动者争取到了更多的回旋时间,无疑也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二)中断时效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力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特别情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对欠薪者是种制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对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中的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是立法者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害怕丢失工作而不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主张权利的一个保护性规定,是个例外规定,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一年之内必须提出请求。“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时重新计算一年时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接着剩余的时间算。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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