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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在实践中,生育津贴般从女职工生育之日起2个月发放。生育津贴的提交过程是单位自生育之日...
国家为了保护怀孕的女性,在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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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阴道助产手术的增发0.25个月,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
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开始执行,应当在6个月内;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开始执行的期限 1、《民诉》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民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各地标准不一样,南京市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如下,供参考: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年度,其单位1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新参保单位,为职工所在单位当年首次结算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5)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8)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只享受一次。 南京生育津贴计发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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