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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天津生育津贴发放如下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国家为了保护怀孕的女性,在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在实践中,生育津贴般从女职工生育之日起2个月发放。生育津贴的提交过程是单位自生育之日起90日内提交材料,经社保局审核合格后备案,然后支付给公司,再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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