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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修订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规定,大型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期限是10年,可延缓报废最多5年,15年为强制...
1、9座(包括9座)以下的非运营巴士(包括轿车、越野型)使用了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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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1、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10年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5、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6、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4年。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延缓报废。9、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10、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报废新标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法律意见】根据国家经贸委经[1997]456号、[1998]407号和[2000]1202号文件规定,这三种性质的车辆的使用年限、延长年限和强制报废年限分别为:“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旅游客运”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10年;强制报废年限:20年。根据你原来车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可以对号入座。
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则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20年,则从第21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的旅游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4次,延缓报废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为10年,达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使用不超4年:延长使用期间定期检验1年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如出现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则立刻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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