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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购房者可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三个月以上交房的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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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购房者对开发商要交付的房屋不满意,要退房,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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