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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拖欠或低于最低标准给付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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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您这个情况一般是可以拿到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本人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有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的。2)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因病等情形不胜任岗位,被企业解除的。无经济补偿的情形:1)员工本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因严重违纪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1、应当支付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按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能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使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法律规定的,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第5)如果没有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的劳动者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3)如果使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或者使用者违反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使用者。(二)使用者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使用者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本经济补偿范围缩小了。劳动法第24条.第2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3)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0条【无过失退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者不能与劳动者达成合同的劳动者协议的劳动者不能达成协议。(4)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1条【经济裁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30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重新审视的(5)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之外,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更新合同的话,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固定合同的劳动者不同的劳动者不同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劳动者的劳动者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劳动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者的劳动者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要支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者依法宣布破产的,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使用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命令关闭。取消或使用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算顺序中第一项是破产者支付的员工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赔偿费用、支付的员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使用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命令关闭。撤销时,工人无辜,其权益应受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比起劳动法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增加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国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老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可以领取工作日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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