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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租人不讲诚信,就同一房屋订立了两份以上的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不同的人,但租赁标的物只有一个,实际上最终只能有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所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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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就此问题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若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而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 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若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而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 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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