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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办法,苏州并不处在试点地区,所以不能进行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买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其流转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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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不可以的: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宅基地(包括地上建筑物)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其他地区的村民是不能受让的,否则本人的权益是无“法”保障的。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将征税 在农村中,可能由于历史因素的原因(老宅、祖屋),可能会农村中会出现好几处宅基地,或是宅基地超标的情况,对于这种一人多地或是超出宅基地标准标准面积的想象,相关部门将会对此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即使不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也要对超出标准面积的宅基地进行征税。 2、农民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赔偿 近年来,进城务工、在城市中买房定居的农民越来越多,对于这部分人群,农村中的宅基地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和价值,所以也就出现了一部分人自愿永久的退出了宅基地,大约能够获得村集体发放的10万元左右的补偿金。当然补偿金发放的金额也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3、农村宅基地将停止对农民审批 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又加上二胎放开之后,新增人口也越来越多,农村中人多地少的情况非常普遍。目前我国的土地政策依然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原则,所以也就出现了很多农二代没有土地(宅基地和承包地)。这次宅基地新政明确提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宅基地将停止审批,解决农民住房问题将采用集中小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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