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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取房款之后还能再收取费用,但是必须是收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费用,不能够再次收取属于商品住宅价格组成部分的费用。如果开发商随意乱收费...
开发商收取房款之后还能再收取费用,但是必须是收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费用,不能够再次收取属于商品住宅价格组成部分的费用。如果开发商随意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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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区差额等几个部分构成。其中成本包括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利润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地段差价征收办法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果开发人员要求另外征收的费用是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部分,无论开发人员是否与购买者达成一致,开发人员都无权另外征收费用。
开发商收取房款之后还能再收取费用,但是必须是收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费用,不能够再次收取属于商品住宅价格组成部分的费用。如果开发商随意乱收费的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投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物业费用由开发单位出。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置业费、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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