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实习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资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劳动合同工资构成: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薪资支出的,允许计入企业薪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综上所述,如果实际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时,实际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证据证明未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含福利费,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5人已浏览
632人已浏览
1,646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