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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小区的业主因停车收费。与辖区保安发生争议,事件起因于保安对未划停车位的空地以“已承包小区内所有空地”为由收取业主停车费,且声明此费...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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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
《物权法》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放在小区共同道路上的车辆,物业对其进行收费管理,那么,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收益的范畴。如果物业没有将这笔费用返还业主,则就存在一定性质的侵权问题。同样,对这些车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许可或者授权,也侵犯了业主的权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权法》
征得业主同意,物业可以收取小区停车费。物业收取停车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收取停车费,物业可以获得相关服务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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