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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停车费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纳税,另一部分作为收入属于所有业主。因客观原因未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委员...
小区业主自己的车进小区能收停车费。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的可委托小区业委会收取停车费;空地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的小区业委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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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下停车场可以收费。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的可委托小区业委会收取停车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停车费,但业委会收的停车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应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根据上述规定,车位是否属于共有还是专有,要看当初购房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其次要看建筑规划中车位所在区域是属于小区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通过出售、赠与或出租的方式与特定使用人联系起来,则属于专用,另外如果所在区域已经被规划为小区共有部分,那么开发商通过出售、赠与或出租方式将车位用于收益,则是无效的约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人的利益。建议你们到规划局去查看相关规划图纸,以确定该区域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属于专有部分,其次查看购房合同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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