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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规定:“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
《》第66条规定:“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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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规定主要如下: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二、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66条规定:“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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