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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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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第三人无异议。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有规定的请直接找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被告的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由谁作为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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