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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不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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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错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的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的,根据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的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和意义重大问题。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些特殊、局部和具体问题。②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创造性的规定;而且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对一些尚未被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进行行政法调整。在行政规章中,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不仅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还要直接依据具体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通过规定明确授权。至于罚则条款的规定,只能严格局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类型、方式和范围。不能作出创造性的规定。④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授权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一些立法上的先进性和实验性,行政规章不能具备 先进性和实验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行政审判活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参考
地方性法规禁止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惩罚性规定。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公民的利益来说国家做出的不利处罚肯定都是必须有个限度的,而只有地位比较高的法律法规才能对公民最切身的利益进行处罚,所以这就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只能在除了人身以及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方面进行合理的处罚,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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