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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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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一,当地市海事局辖区内有条件的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及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件及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其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适用于已登记的船舶);(6)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寸或5寸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四、申请建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4)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关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明确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签订的船舶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分段的证明(按分段建造的)或者放置龙骨证明(按整体建造的);(6)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可以从不同角度拍摄并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情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明及其复印件;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适用于设有光租、抵押权等的船舶);5.船舶航线或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6.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7.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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