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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他项权抵押登记手续,立即起诉,法院判决后,拍卖房产后,主张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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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有优先受偿权,其他查封冻结人可以就多余的价值再受偿
未获到房屋证的房屋,法院能够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经过中,将未获到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屋依据协助执行文书解决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流程中处置未解决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有初始登记要求的,执行法院处置后能够依法向房屋登记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有初始登记要求的,执行法院处置后能够向房屋登记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有初始登记要求后,由房屋登记组织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有初始登记要求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有初始登记要求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获到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可以查封的。对房屋产权设置他项权的,并没有改变房屋的产权,房屋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并且,有他项权证的房子也并不在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列,所以法院是可以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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