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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下,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其次,「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
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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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由于证人不想出庭作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意见情况。拓展:证人通过录音作证的,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和视听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证人具有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并经法院准许不出庭的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你所述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有关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应该出庭作证。对于应该出庭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如果对方对该证据不予质证的,则该证人的证言不会被法院采信;如果对方同意质证的,则需要根据具体内容由法院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录音证据效力低于书面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录音内容清楚,没有疑点才行。谈话录音是很有技巧的,一般应在录音里清楚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身份等。但是是否被采纳由法官来判断。一般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衔接、补强。 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a dio-vis al materials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特点】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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