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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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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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