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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时间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债权人要申报债权还是应当在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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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时间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债权人要申报债权还是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申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时间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期限内,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应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债权人若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补充申报后不能再要求进行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还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也没有在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则无法依照法定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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