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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第31条的规定,企业名称有以下情况之一批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的同一行业企业名称尺寸相同...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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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企业名称预批准申请的填写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2。明确企业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3。明确业务范围,只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达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家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填写;4。自然人投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加盖公章;5。在原批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批准的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黄金)等,变更投资者项目的除外;6、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代理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用黑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7、投资者项目和批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项目。
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名称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3、对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也是不予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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