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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处于女职工“三期”特殊时期,可享受法律特殊保护; 2.公司解除你没有证据证明或没有依据的,将构成违法解除,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支付工资损失; 3.你还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期”损失; 4.网上也仅为一个交流平台,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法律与医学等专业领域,建议电询或面谈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 5.你的权益比较多,赔偿的数额,如果经专业人士指点,操作得当,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好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获得最大赔偿数额,比较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风险提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正常劳动日以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其他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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