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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规定: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分娩、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
女职工生育期间有以下权益保障规定: 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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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对你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但是如果工资的结构是底薪+职位薪资+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形式,也就是较为灵活的报酬形式,奖金、提成部分等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至于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则需要分段来看:第一,怀孕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即员工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也不能扣除。检查费、治疗费等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或报销。第二,产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有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以补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员工的工资。第三,哺乳期间工资。哺乳期是产假之后的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期间,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时间。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很多人对女职工孕期有哪些待遇这个问题很关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期”女职工,主要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 1.孕期是任何时候都能申请产前假吗? 怀孕7个月以上(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的女职员,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假60天。(因此,前提是只有怀孕7个月以上的,经过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方能请产前假。若女职工在孕期的前7个月内申请产前假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2.孕期的产前检查假应如何休? 关于产前检休几次,一次休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江苏省有规定。一般来说,产前检查: 3—4个月内:1次; 4—7个月内:1次/月 7—9个月内:1次/两周 9—10个月内:1次/周 以上共11次,每次是半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的,应当出具医院的证明报告。 3.保胎假应如何休? 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孕期女职工,有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的女职工,允许请保胎假,且按照病假待遇来处理和执行,没有期限的限制。 4.流产假可以休多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规定: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与产假20—30天的产假; 怀孕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5.产假可以修多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也取消了晚育奖励假的待遇,但同时规定合法生育的可享受延长生育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享受延长生育假,各个地方不一样,江苏、北京、上海为30天,四川、安徽、江西等为60天。我这里将个别区域的产假总结如下: 江苏的女职工产假为:98+30(延长产假)=128天 北京的女职工产假为:98+30(延长产假)=128天(经过单位批准,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 上海的女职工产假为:98+30(延长产假)=128天 安徽的女职工产假为:98+60(延长产假)=158天 浙江的女职工产假为:98+30(延长产假)=128天 6.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产假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关于延长产假中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只要个别地区有规定,例如上海,延长产假中包含公休日,但不包含法定节假日,遇有法定节假日应当顺延。对于其他没有做出上述相关规定的地区,实践中延长产假都参照正常产假的规定,遇法定节假日不予顺延。 7.护理假多少天? 护理假也叫陪产假,各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例如:北京15天;上海10天,江苏15天;山东7天;浙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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