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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己缴纳维修资金按以下步骤办理:(1)从开发企业处领取一张带有条型码的《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并仔细核对产权人姓名、面积、房款及房号...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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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1。直辖市、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出售公有住房的、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合理确定、市,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在实际中住房维修基金基本在150元/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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