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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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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4)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总之,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诚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负责任的,有正义感的合格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利益。
股东行使知情权: 1、根据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行使和被动的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定如下: 先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本、说明查询目的,公司十五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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