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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 1、根据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文件主动备置在公司。 2、股东主动查阅。股东可对大部分文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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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并且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然而,“股东”一词在商业活动以及法律适用中具有较为广泛为外延,如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代持关系)、出资瑕疵股东、前股东等。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显明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认可意见。关于“显名”的方式,笔者认为,因股东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且工商备案登记系行政管理性事项,故显名股东应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进行综合认定;而对于实践中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未将新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且未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不宜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关于隐名股东(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被代持人)的知情权,因有悖于显名股东知情权原则且具有不特定性、非公示性,不宜直接认可隐名股东的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化程序后依法行使知情权。 关于出资瑕疵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法解释四》公布前各地法院主流观点是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知情权的行使,《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4条亦明确“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不应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理由。然而正式公布的《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却删除了前述情形,笔者认为,若公司股东存在严重出资瑕疵的,则其知情权也应受到相应限制;而若是仅为轻微出资瑕疵,则仍应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行使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方式行使。具体的流程如下: 1、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依法行使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文件主动备置在公司。 2、股东主动查阅。股东可对大部分文件主动查阅。 3、股东主动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可进行复制;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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