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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由应当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
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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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可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4种事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存危险物质方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方案(3)》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租赁、租赁枪支事件(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通报(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件(刑法第135条) 10.大型大众活动的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6)》第3条) 11、危险物品事故事件(刑法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不报告,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6)》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事件(刑法第152条) 18、侵犯版权事件(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印件案件(刑法第218条) 20.强制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事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三种事件) 23、强制劳动事件(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事件第88条取消强制员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事件(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事件(4)》第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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