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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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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情形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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