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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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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4、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5、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6、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关于土地承包法一轮承包制的解释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⒈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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