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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转为产权,需要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居住权期限以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或者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到期。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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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 2、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能否分割没有具体规定。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消除居住权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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