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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父母过世承包土地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方式为继承人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签订承包协议,继承人进行生产收益,继承开始后,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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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户内其他人可以继续经营。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确定,以户为单位承包,个人无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成为遗产。父母去世后,户内没有其他人的,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重新发包。
父母过世承包土地经营权仍归家庭所有。 因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 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经营。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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