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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一个家庭成员,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土地经营权一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一种用益物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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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你家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你和你的哥哥、姐姐都是土地的共同承包人,你父母虽已过世,但并不影响你们的家庭联产承包。因此,你们哥姐仨有权向你叔主张要回属于你家的土地,如果你叔不给,可以要求村委或所属生产队解决,再不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给你们哥姐仨的地保钱,因你们三人现在都已成年,可以直接向政府要求由本人领取,你叔过去拿着的保地钱,你们可以要求返还,不行的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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