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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1、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被保险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之和每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没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
产假工资: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比如一个孕妇参保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单胎、晚育、独生子女,剖腹。也就是在产假中,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贴。虽然是因为生育而休假没有工作,但是同样享受到了工作时期的工资待遇。这笔钱不是单位给的,而是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 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社保发生育津贴,单位不用再另行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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